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合企業有限公司、黃禮智、黃靖芬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