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與相對人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合企業有限公司、黃禮智、黃靖芬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