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30號
- 聲請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祥
- 相對人
- 佰亨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華
- 相對人
- 黃雅芬
- 相對人
- 楊菀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4 年度司票字第6030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102年5月10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