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 聲請人
-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尚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曾志峰、曾耀霆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94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曾志峰、曾耀霆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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