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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9號

聲請人
允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芳
相對人
智耀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民國104 年2 月8 日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889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提 示 日 ) │├─┼─────────┼─────────┼─────────┼───────────┼───────────┤│1 │103年11月7日 │500,000元 │400,000元 │103年11月7日 │104年2月8日 │├─┼─────────┼─────────┼─────────┼───────────┼───────────┤│2 │103年12月9日 │500,000元 │400,000元 │103年12月9日 │104年2月8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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