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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陳清惠
聲請人
陳思帆
聲請人
陳彥丞
相對人
群藝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王薇喨
相對人
相對人
沈秀珍
前列陳清惠、陳思帆、陳彥丞共同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31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14,167元 │聲請人預納 ││ ├─────────┼────────────┼────────┤│ │謄本費用、聲請公司│ 280元 │同上 ││ 一 │登記事項卡費用 │ │ ││ ├─────────┼────────────┼────────┤│ │登報費用 │ 400元 │同上 │├───┴─────────┼────────────┼────────┤│ 總 計 │ 14,847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14,847×19/20=14,105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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