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請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又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稱:伊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伊前遵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0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5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02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4 年度執事聲字第132 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是聲請人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為擔保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而提供上開擔保金,而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則相對人自有因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之可能,本件聲請人僅陳稱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並未提出相對人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已賠償相對人所受損害等相關證明文件,揆諸上開意旨,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事由。另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已同意返還提存物或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等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