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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鄭浩
相對人
相對人
鄭浩
相對人
陳鴻錦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六0七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四0五六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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