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白玉堂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劉幸淑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離婚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2 項第2款、第3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1條亦有明文。再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324元,經本院於105 年10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