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翰即尚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4,024 元,應徵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