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華嚮
- 被上訴人
-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66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3,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