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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謝佳純

  • 當事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崑紘營造有限公司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被 上訴人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7,66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3,6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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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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