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被 上訴人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7,66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3,6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