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華嚮
- 被上訴人
-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