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彭志展即穩旺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被 上訴人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