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