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啓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宏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30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理 由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