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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20日內就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 年3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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