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點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6號上 訴 人 世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品好間請求給付點工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5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617,057 元,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32,750 元,嗣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之部分。 二、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3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