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潗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紫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1,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