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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訴人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上訴人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1,396 萬5,3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 萬4,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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