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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9號

原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宛亭律師
被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崇仁為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新發,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8 年2 月27日變更為李崇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於同年8 月7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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