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上訴人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本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044,150元(見原判決第27頁附表2「總計」欄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8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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