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陳菊珍
- 當事人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本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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