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 務 人 鄭文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說明102 年度富收興業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營利收入17,704元、112 元之緣由,有無買賣股票並提出證明文件。 2.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於97年10月毀諾投保於台北市水管裝置業職業工會,請陳報該期間任職公司名稱、送達地址及薪資數額。 3.說明債務人任工地水泥工,工作內容為何?薪資如何計算?平時與何人接洽工作或由何人派遣工作並提出證明文件。 4.說明由債務人獨資經營之禾豐工程行目前經營狀況並提出5年內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