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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辜漢忠

  • 被告
    李睿靖即李亭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債 務 人 李睿靖即李亭鋒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如何負擔?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土地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0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債務人配偶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說明凱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巨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來源及是否尚持有股份,如已移轉並請提出何時移轉、交易證明及交易所得證明文件。 11.提出103 年9 月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及電信費用繳納收據或明細。 12.提出流川股份有限公司、夆典企業有限公司、新僑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並陳報何時解散。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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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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