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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債務人
林文袖
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自102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 年4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債務人集保戶往來
  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2 年4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
  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⒏提出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說明該公司是否
  業已向法院申報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清算文件。
⒐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
  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提出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
  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達25,766元
  ,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
  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
  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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