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楊舒嵐
- 被告林文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債 務 人 林文袖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自102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 年4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2 年4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⒏提出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說明該公司是否業已向法院申報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清算文件。 ⒐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⒑提出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達25,766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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