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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債務人
林文袖
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向本院聲請更生同日(104 年4 月7 日)向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單貸款33萬元之原因,並提出該
  筆資金流向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於104 年3 月23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保單貸款5 萬4,000 元之原因,並提出該筆資金流向證明文
  件。
⒊提出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說明債務人
  投資該公司之金額及持有股數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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