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 債務人
- 賴彥樺即賴文杰
- 代理人
-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自民國101 年9 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本院司法事務官命債權人陳報債權,並於101 年11月15日製作、公告債權表(見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卷一第135 、136 頁),債務人對上開債權表聲明異議,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2 年11月15日第一次公告更正債權表(更生執行卷二第239 、240 頁)、102 年12月9 日第二次公告更正債權表(更生執行卷二第267 、268頁),債權人阮嘉慶對前開第一次、第二次公告更正債權表聲明異議,經本院102 年度事聲字第122 號裁定及103 年度消債抗字第9 號裁定就債權人阮嘉慶債權金額之本金、利息等為更正,債務人對本院103 年度消債抗字第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駁回確定;是依上開裁定更正後之債權表,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1,308 萬8,781 元,已逾1,200 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自不得認可債務人於101 年11月30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更生執行卷一第156 至159 頁),應依同法第65條第1 項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