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債 務 人 張惠珍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惠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惟另有資產管理公司未能列入前置協商致協商不成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見本院卷第4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核閱屬實,堪認為真正。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5 萬6 千至5 萬7 千餘元,有債務人所提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至11月薪資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至15、53頁) ,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達402 萬2,009 元觀之,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依債務人所提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見本院卷第13頁),其名下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