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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0號

聲請人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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