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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