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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鄭百祥
相對人
綠光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享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相對人綠光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徐偉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號三樓)。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綠光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相對人)經營LED 燈具製造銷售,自民國100 年成立至今,幾乎年年虧損,且相對人內部意見嚴重分歧,無人願彌補虧損,公司員工均已裁減,股東5 人中有3 人同意解散,足見經營顯有困難,並經本院裁定解散,雖相對人至103 年8 月底仍有約新台幣(下同)158 萬942 元之原料存貨,但亦約有200 萬元之負債,資產明顯小於負債,加上前開原因已無法繼續經營獲利進而償還所有負債,另相對人清算人陳世享於本院104 年度破字第6 號破產事件中,曾提供債權債務資料,資產明顯小於負債,卻不主動聲請破產,為免清算人於清算階段處理債務不公之疑慮,為此,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許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聲請人以營業虧損、股東意見分歧、繼續經營顯有困難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解散,本院於104 年4 月23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債務人應予解散,同年5 月8 日裁定確定後,相對人臨時股東會選任陳世享為清算人,目前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88 號清算案卷查核屬實,雖相對人提出本院同意清算展延至105 年5 月21日之通知(本院卷第89頁),惟展延清算期間屆至,相對人仍未完結清算,可徵相對人尚在清算中。

(二)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2頁),歷經通知確認,債權人具狀陳報後,暨相對人確認或稅捐機關、法院判決等調查程序,初步整理債權人清冊即如後附表一所示,相對人累積債務金額已達211 萬4892元,雖債權人陳福地迄未向相對人追償(本院卷第128 頁),仍與免除債務有別,而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03 年8 月31日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10頁),資產價值固達190 萬9456元,其中最大宗為存貨價值158 萬942 元,然因相對人解散業已進行清算程序迄今,依聲請人陳報存貨價值業已調降約為106 萬7238元(本院卷第277 頁),相對人自行陳報存貨價值亦認約為50萬元至70萬元(本院卷第254 頁背面、第282 頁),堪信存貨尚有相當價值,故相對人陳報之最高價值70萬元進行估算,至於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則按前開資產負債表及往來銀行函覆逕列(本院卷第287 、289 、291 頁),另有對正能光電公司之債權9 萬5735元,合計約為94萬6193元(詳如後附表二),兩相比較,足證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三)綜上,本件相對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債權人至少有2 人以上,相對人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至於本件聲請人僅係相對人債權人之一,就所有債權人之債權存否、金額若干等僅能形式審查,以有釋明即足,縱排除債權額恐有尚未申報而未完足部分,仍有破產之原因。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復查,徐偉峯律師為本院函請臺北律師公會薦舉,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本院卷第264 、265 、289 頁),爰予選任之。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第4 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依聲請人提出,經相對人或債權人陳報彙整之債權人清冊┌─┬───────────┬─────┬─────┬────────────┐│ │債權人 │聲請人或債│相對人陳報│證明資料 ││ │ │權人陳報債│債權金額 │ ││ │ │權金額 │ │ │├─┼───────────┼─────┼─────┼────────────┤│1 │大有報關 │2萬3371元 │2萬3371元 │收費通知單(第118頁) ││ │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對人陳報(第127 、131 ││ │ │ │ │頁) │├─┼───────────┼─────┼─────┼────────────┤│2 │亞電科技 │1890元 │1890元 │相對人陳報(第127頁)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臺灣日亞化學 │35萬2800元│0元 │債權人未回函(第111 頁)││ │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對人陳報(第127 、 ││ │ │ │ │191 頁) │├─┼───────────┼─────┼─────┼────────────┤│4 │正能光電 │31萬9800元│0元 │正能公司陳報(第211頁) ││ │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對人陳報(第128 、129 ││ │ │ │ │頁) │├─┼───────────┼─────┼─────┼────────────┤│5 │陽信商業銀行天母分行(│迄至105 年│31萬5710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4 月28日尚│ │基金回函(第98頁)、銀行││ │保證基金擔任保證人) │欠餘額31萬│ │函覆(第241 、287 頁)、││ │ │5710元 │ │相對人陳述(第254 頁背面││ │ │ │ │) │├─┼───────────┼─────┼─────┼────────────┤│6 │陳福地 │125 萬元 │125 萬元 │陳報狀(第120 至122 頁)││ │ │ │ │、相對人陳報狀(第128 頁││ │ │ │ │) │├─┼───────────┼─────┼─────┼────────────┤│7 │陳世享 │24萬3224元│24萬3224元│本院104 年度士勞簡字第9 ││ │ │ │ │號判決(第125頁) │├─┼───────────┼─────┼─────┼────────────┤│8 │鄭百祥(聲請人) │30萬1037元│13萬1606元│債權人存證信函、陳報狀(││ │ │ │ │第15、71頁)、相對人存證││ │ │ │ │信函、陳報狀(第85、128 ││ │ │ │ │、249頁) │├─┼───────────┼─────┼─────┼────────────┤│9 │楊雅琪 │2萬4750元 │0元 │債權人陳報(第219 、239 ││ │ │ │ │頁)、相對人陳報狀(第 ││ │ │ │ │281頁) │├─┼───────────┼─────┼─────┼────────────┤│10│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迄至105 年│14萬7891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第25││ │ │4 月9 日積│ │6頁) ││ │ │欠營利事業│ │ ││ │ │所得稅14萬│ │ ││ │ │7891元 │ │ ││ │ ├─────┼─────┼────────────┤│ │ │迄至104 年│1200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第10││ │ │12月7 日積│ │2 頁) ││ │ │欠營業稅 │ │ ││ │ │1200元 │ │ │├─┼───────────┼─────┼─────┼────────────┤│ │合計 │ │211 萬4892│ ││ │ │ │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相對人財產
┌─┬───────────┬──────┬─────────┐
│  │                      │金額        │ 證明資料         │
├─┼───────────┼──────┼─────────┤
│1 │現金                  │3萬3660元   │相對人103 年8 月31│
│  │                      │            │日資產負債表(第10│
│  │                      │            │頁)              │
├─┼───────────┼──────┼─────────┤
│2 │銀行存款              │10萬226 元  │陽信銀行函(第287 │
│  │①陽信銀行備償專戶迄  │            │頁)、台北富邦銀行│
│  │  至105 年4 月28日餘額│            │函(第289 頁)     │
│  │  10萬96元            │            │                  │
│  │②台北富邦銀行天母分行│            │                  │
│  │  新台幣存款130元     │            │                  │
├─┼───────────┼──────┼─────────┤
│3 │存貨                  │70萬元(以相│相對人陳報狀(第  │
│  │                      │對人最高估價│282頁)           │
│  │                      │)          │                  │
├─┼───────────┼──────┼─────────┤
│4 │暫付款、留抵稅額      │1萬6572元   │相對人103 年8 月31│
│  │                      │            │日資產負債表(第10│
│  │                      │            │頁)              │
├─┼───────────┼──────┼─────────┤
│5 │對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萬5735元   │本院104 年度士小字│
│  │之債權                │            │第1286號判決(第90│
│  │                      │            │頁)、105 年度小上│
│  │                      │            │字第21號判決      │
├─┼───────────┼──────┼─────────┤
│  │                      │94萬619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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