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 訴 人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即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安棋 林晉宏律師 被上訴人 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吳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