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即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安棋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學淼即吉禾食品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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