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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瑜珍、花函瑛、遊登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壹萬壹仟元(以102年12月1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額為1美元以新臺幣31.622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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