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瑜珍、花函瑛、遊登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壹萬壹仟元(以102年12月1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額為1美元以新臺幣31.622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