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雍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妃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