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菊珍
- 原告卞慶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卞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德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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