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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翌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泰金屬工程行即陳黎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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