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翌發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翌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泰金屬工程行即陳黎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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