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葉范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1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