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 原告
-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葉范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1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