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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葉范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1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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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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