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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財隆、葉范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17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 萬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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