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王銀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川企業有限公司、信川貿易有限公司、吳懷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