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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王銀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川企業有限公司、信川貿易有限公司、吳懷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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