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
- 原告
-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超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