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恩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