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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黃國益
  •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 原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丰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仁丰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零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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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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