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7號
- 原告
- 周憶湄
- 訴訟代理人
- 郭上維律師
- 被告
- 千展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竹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