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鈞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02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