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陳俊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於當事人欄所載「及以上13間大眾傳播媒體播報編撰不實之事件對原告侵權之主播主編之記者」部分,核其記載尚無法特定被告究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為相關文書之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上揭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指被告香港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3間媒體(下稱被告等13人)之記者主播、主編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計算式:250,000 元×13=3,2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原告訴之聲明所指被告13間媒體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計算式:250,000 元×13=3,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原告訴之聲明所指以當面或以函文、信件之方式向原告道歉部分,核係分別對被告等13人為請求,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計算式:33,175元+33, 175 元+(3,000元×13人)=105,3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