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請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二、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解散,請於收受本裁定3 週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姓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補正如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