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7號
- 原告
-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以仁
- 訴訟代理人
- 賈碩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請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二、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解散,請於收受本裁定3週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姓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補正如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