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5號
- 原告
- 蔡享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牧耘、吳嘉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