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吳國梁即原設企業社 原 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 告 黃瑞蓉即信榮環境工程行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原 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 告 劉清淵即健行水電工程行 鄭炳楓即安舜油漆工程行 原 告 宜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 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 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 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 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原 告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原 告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源佑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