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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吳國梁即原設企業社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彥企業有限公司黃瑞蓉即信榮環境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吳國梁即原設企業社 原   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   告 黃瑞蓉即信榮環境工程行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原   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   告 劉清淵即健行水電工程行 鄭炳楓即安舜油漆工程行 原   告 宜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   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   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   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   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原   告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原   告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源佑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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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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