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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告
吳國梁即原設企業社
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原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原告
黃瑞蓉即信榮環境工程行
原告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原告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敏
原告
劉清淵即健行水電工程行
原告
鄭炳楓即安舜油漆工程行
原告
宜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原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原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原告
嘉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開發
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原告
得榮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正福
原告
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原告
呈長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原告
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原告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原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源佑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9,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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