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