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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百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少羿律師
被告
聯誠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宏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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