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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博仕即王餘裕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請求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移除網路資料、在其屬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澄清聲明三日、將道歉啟示以二分之一版面分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社會版版面一日,以及原告訴之聲明第六、七、八項請求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移除網路資料、在TVBS網路新聞刊登澄清聲明三日、將道歉啟示以二分之一版面分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一日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四、五項請求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各給付原告王博仕、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伍拾萬元、壹佰萬元,以及原告訴之聲明第四、五項請求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應各給付原告王博仕、聰明壹佰智慧園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伍拾萬元、伍拾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佰伍拾萬元(計算式:500,000 +1,000,000 +500,000 +500,000 =2,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計算式: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25,750=43,7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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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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