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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
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福
被告
李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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