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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 原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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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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