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陳俊宏
- 原告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濱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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