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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林俊先、李忠霖、李子欽

  • 原告
    黃福昇
  • 被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黃福昇 被   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被   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先 被   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   告 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621 平方公尺x5 ,200 元/ 每平方公尺= 3,22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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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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