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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黃福昇
被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被告
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先
被告
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告
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621 平方公尺x5 ,200 元/ 每平方公尺= 3,22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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