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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收回特別股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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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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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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