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收回特別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如君